关于做好2022年鳗鲡苗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2年鳗鲡苗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沿海各设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鳗鲡苗种资源,建立正常的捕捞秩序,促进鳗鲡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我省2022年鳗鲡苗种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鳗鲡苗种捕捞总量控制工作
根据《农业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农业部〔2013〕1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调整鳗鲡苗种采捕时间的通告》(闽海渔〔2008〕386号)的规定,捕捞鳗苗的作业类型为张网,我省的采捕时间为2022年1月16日至3月15日,其余时间为禁渔期。请沿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规定合理控制本地区的鳗鲡苗种专项捕捞许可证总量。同时,加强鳗鲡资源保护,进一步促进鳗鲡养殖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完善鳗鲡苗种捕捞总量控制制度。
二、做好鳗鲡苗种专项捕捞管理工作
沿海各地要按照《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鳗鲡苗种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发放及资源费征收等管理工作。按照《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各地要通过中国渔政指挥系统申请办理、审核确认,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汇总辖区鳗鲡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申请材料,安排专人到省局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统一办理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发放,并按照《福建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的规定及征收标准,收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三、强化执法监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执法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鳗鲡苗种捕捞期间组织执法人员加强海上巡逻检查,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捕捞和挤占航道等违法行为,确保航道畅通和捕捞作业安全有序进行.对违反规定进行捕捞鳗鲡苗的行为,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和《福建省重要水生动物苗种和亲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2021年11月12日